2008年10月20日 星期一

10.14館藏發展

圖書館法中圖書館營運基準分為以下7種:

1. 公共圖書館:公立公共圖書館館藏量以人口總數每人一冊(件)為發展目標;其基本藏量及年增加量如下:
(一) 國立圖書館:總館至少應有五十萬冊(件),每年至少增加一萬冊(件);分館至少應有圖書十五萬冊(件),每年至少增加五千冊(件)。
(二)直轄市立圖書館:總館至少應有五十萬冊(件),每年至少增加七千冊(件);分館至少應有圖書三萬冊(件),每年至少增加三千冊(件)。
(三)縣市圖書館:人口總數未達五十萬人者,至少應有十五萬冊(件),每年至少增加五千冊(件);人口總數在五十萬人以上未達一百萬人者,至少應有二十萬冊(件),每年至少增加六千冊 (件);人口總數在一百萬人以上者,至少應有二十五萬冊(件),每年至少增加七千冊(件);分館至少應有二萬冊(件),每年至少增加一千冊(件)。
(四) 鄉鎮圖書館:應有二萬冊(件),每年至少增加一千冊(件)。

2. 大學圖書館:大學圖書館應有基本館藏,包括各類通識教育、專業課程所需圖書、學術期刊、電子資料庫等。館藏總數量各校應視發展方向、重點及特色,配合增設系所班及學生增長逐年成長。

3. 專科學校圖書館:專科學校圖書館應有基本館藏六萬冊(件),每一科之專門期刊以不得少於十五種為原則,電子資料庫種數至少應有全校科別總數二分之一,館藏應逐年成長。

4. 高級中學圖書館:高級中學圖書館應具備基本館藏如下:
(一)圖書、視聽資料及電子資源等出版品至少一萬二千冊(件);全校學生人數在一千人以上者,每逾一人,應增加十冊(件);且其每年館藏增加量不得低於基本館藏之百分之三。
(二)期刊及報紙合計一百種;全校學生人數在一千人以上者,每逾五十人應增加一種。

5. 職業學校圖書館:職業學校圖書館應具備基本館藏如下:
(一) 圖書、視聽資料及電子資源等出版品至少一萬二千冊(件);全校學生人數在一千人以上者,每逾一人,應增加十冊(件);且其每年館藏增加量不得低於基本館藏之百分之一。
(二) 期刊及報紙合計一百種;全校學生人數在一千人以上者,每逾五十人應增加一種。

6. 國民中學圖書館:國民中學圖書館基本館藏量以九千種(件)為原則;學校班級數逾六班者,每增一班以增加二百冊(件)為原則。
前項年增加量以不低於總館藏量百分之三為原則,每年館藏購置費至少應占教學設備費百分之十五以上。

7. 國民小學圖書館:國民小學圖書館館藏基準為圖書資料六千種或每生四十種以上,期刊十五種以上,報紙三種以上。
國民小學圖書館每年館藏購置費至少應占教學設備費百分之十以上。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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